單位需支付補償金給拒簽合同被解雇的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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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王某、李某分別于2011年4月3日、5月4日進入某公司工作,當時均未簽訂勞動合同。因該公司所有職工的勞動合同于7月1日到期,6月1日該公司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要求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王某、李某認為,公司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不想干了就不能隨時離開公司。他們和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交涉,承諾不簽訂勞動合同也不需要公司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該公司后又書面通知王某、李某限期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視為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期限屆滿后,王某、李某仍不同意訂立勞動合同。公司據此與王某、李某解除了勞動關系,并書面通知了他們。王某、李某認為是公司不讓干了應支付經濟補償,便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那么,對于職工拒簽合同的情況,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47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6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盡管王某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存在超過1個月未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因此,該公司應支付王某5月份的二倍工資及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