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核分數應不應該進行2次換算?
請用微信掃一掃
分享
我個人認為,還是應該以換算后的成績進行排序最為科學,這樣就最低限度的排除了各個部門負責人由于主觀因素(比如說各部門負責人打分的尺度不一樣,有的負責人打分偏高,有;的負責人打分偏低)造成的員工之間分數的不公平性,這樣的結構更有科學性。想請問專家,我這種做法以及認識是否正確?
答: 首先,應該討論“讀者”提出“2次換算”的前提是否合理。
1、如果將毫無關系的部門與員工的考核結果,進行“排序”或“比較”,就像拿籃球運動員的投籃命中率,與排球運動員的扣球成功率的進行排序與比較一樣,其合理性會受到質疑。
2、我們不贊同在整個公司對員工的考核成績排序的方法。因為不同的部門、不同的職位進行排序是不合理的。例如:有些職位的工作,本身就很簡單,就容易得高分;有些職位工作的難度大,不容易得高分;再如“讀者”所說,不同的人,掌握的打分的尺度不一樣,有的負責人打分偏高,有的負責人打分偏低。這些都可能造成一個部門的A員工得90分,不一定比另一個部門得80分的B員工優秀的情況。
3、我們也不贊成不同部門、不同職位進行考核比較。除非是同類的部門與職位,其他部門與職位之間不必比較平衡,因為他們的職能、職責不一樣,工作任務、考核指標不一樣,還有他們的部門的定位和職位的等級也不一樣,它們之間業績的優劣難以比較;
4、如果要進行比較,應該在本部門、或相同的職位、或本職位的現在與歷史進行比較。不同的考核者,拿著不同的尺子、不同的標準,其考核的結果,再經過幾次“平均”進行“修正”,恐怕早已面目全非了。
5、現在,一些企業采取的“正態分布法”或叫“強制分布法”,也是一種“排序法”,也是試圖解決管理者評價不公平的問題。但這些企業,一般是在小部門內進行排序。
在實際的運用中,“正態分布法”也因為排序,產生一些不合理的情況。例如:由于“強制分布”,一個成績在90分以上的員工,有可能給與的評價為“C”而受罰;而一個成績在80以下的員工,有可能最后給與的評價為“A”而受獎。因此,也被廣泛質疑。
有一種解決方案叫 “正態分布修正法”,專門解決“正態分布”存在的問題,已被廣泛運用。
6、建議:
1) 要針對各部門與職位,建立可衡量的績效指標體系和科學的績效考核體系,使考核的依據更加充分,方法更加合理。
2) 將被考核者的工作結果,與其自己職責、工作計劃、安排得工作任務、過去的工作、以及相同任務的部門與職位的工作結果相比較。不同工作任務的部門之間、不同的職位之間,不要進行橫向比較。
3) 可在工作性質大體相同的部門內進行正態分布的排序,并對“正態分布”進行修正,可以在一定程度解決“讀者”想解決的問題。(關于“正態分布修正法”,下一個問題有簡單介紹。)
4) 要進行正確的引導,要改變傳統的考核理念。考核的目的,是讓部門與員工的工作與業績不斷改進,讓他們在與工作性質相同的部門與員工的業績比較中,看到自己的優勢與不足,在與自己的過去工作的總結中,找到經驗教訓,明確改進的方向,牽引部門和員工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