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要計入最低工資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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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列入工資總額,自然也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除此之外,是否還需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項目,則各地規定不一.
浙江、深圳、廣州、陜西、海南等地規定,最低工資不需要扣除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浙江、深圳、廣州等地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都是1300多元,似乎比上海高,但是扣除至少200元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后,職工到手的錢就相應減少了.
江蘇等地則規定,最低工資不需要扣除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需要扣除個人繳納的公積金.全國目前只有上海、北京等少數地方規定,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個人應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此兩項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另行支付.
需注意,最低工資規定并未剔除每月發放的獎金,所以獎金可包含在最低工資中.但不管工資獎金的比例如何規定,職工每月實際到手的錢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由于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且每月發放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年底發放的一次性年終獎,不能再“分攤”在每月發放的最低工資里面.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兌現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也應按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資的標準支付工資,其他至年終或考核周期期滿時結算.
從現有全國規定看,各地均認同應當把加班工資從最低工資標準中剔除.現在不少企業招聘時打出月薪超過2000元的告示,但包含了加班費,而且每個月的加班都在120個小時以上.如果剔除加班費,這些企業的月最低工資可能還達不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不但不包含加班費,而且加班費計算基數還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如果勞動者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向勞動者支付已發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
三、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四、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