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體檢后被棄用 體檢費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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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歷經筆試、面試,小紀順利接到招聘單位發給她的入職通知書和體檢通知書,并按照通知書載明的事項,向該單位提交了個人檔案、工資卡賬號及原單位的離職證明等。然而,就在預定上班時間的前兩天,該單位突然通知她不用來上班了。她急問原因,該單位卻不理睬她。小紀認為該單位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其體檢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萬元。法院審理后,只判決該單位向其支付體檢費320元及部分交通費,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小紀不服判決欲上訴,經律師解釋才決定息訴服判。
評析: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招聘單位有權決定是否錄用某人。至于該單位已發入職通知書隨后又反悔,盡管如此做事欠佳,但其在體檢后認為小紀身體條件不符合要求,也可以作為棄錄條件,不能因其發過一份入職通知書就必須錄用小紀。鑒于以上原因,招聘單位決定不予錄用小紀并無不當。由于小紀參加體檢是在接到該單位的入職及體檢通知書后,按單位特定要求參加的,故體檢費用應由該單位支付。對于小紀預支的這筆費用,該單位應予償還。至于精神損失補償和誤工費,因訴求無相關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決定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