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當“花瓶”挨罵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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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資本市場總體上表現不濟,獨立董事再次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他們被描繪成這樣一個群體:只簽字,不負責,領高薪。我不否認獨立董事有“花瓶”之嫌,但在一片罵聲之后,我們也需要具體來分析一下:中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到底什么地方存在缺失?問題是出在獨立董事個人的不努力、不盡職;還是制度架構的設計從根子上就存在缺陷?
董事會是一種“代議制”公司機關。因為股東人數眾多、不便于表決,加之每個股東也不一定專業,于是,由所有股東基于“投票權平等”的原則選舉出專業人士,代替股東照看公司的法人財產。也就是說,董事會從理論上不是為某個特定股東服務的,而是要服務于公司的全體股東。不過,構成董事會的每個成員,是由不同股東提名并經由股東大會選出的,所以,董事代表提名股東的利益,既是天理,也是人情。
我一般將董事會中的外部人區分為“股權董事”和“獨立董事”兩類。“股權董事”是股東派入董事會中的利益代表,他的任務就是要在董事會中為派出股東爭取利益;而“獨立董事”則不同,他應該不受任何股東節制,他所要追求的是全體股東的利益。
顯然,如果依據這樣的定義,中國現今的獨立董事,就既不是完全的“股權董事”,也不是完全的“獨立董事”。具體來說,我們的獨立董事都是控股股東選的,往往都是控股股東比較信任的人士;但監管機構卻要求“獨立董事”代表廣大中小股東。顯然,用選擇“股權董事”的辦法選聘“獨立董事”,是中國獨立董事制度設計的最大缺陷。除此之外,我們也缺乏在董事會內部保證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制度環境。
美國是世界上獨立董事制度最發達的國家。從美國的經驗看,獨立董事能夠有效發揮作用至少需要如下前提條件:第一,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的股權比例較低、而其他非控制性股東的股權也較為分散。在這樣的條件下,董事會可以為獨立董事保留更多的席位,比如獨立董事超過全體董事的半數。也就是說,只有獨立董事的數量超過了控股股東派出的“股權董事”和兼任經理人的“管理董事”的數量,在以票決制為基本決策原則的董事會里,獨立董事才有可能不是“花瓶”。國資委前主任李榮融在推進中央企業董事會試點之初,最核心的一個要求就是“外部董事的數量必須過半數”。其次,獨立董事不僅僅人數的比例要高,而且還要逐漸建立起由“獨立董事提名獨立董事”的制度和機制。第三,獨立董事作為一個群體,在面對內部產生的董事長的情況下,如果要能夠真正獨立,防止被董事長個個擊破,還需要其它一系列制度設計和保證。比如,在美國的500強公司里,大多都建立了“首席董事”或“主持董事”制度。
應該承認,中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建設,一直處于“照貓畫虎”的狀態,既不完整、也不持續。2000年,中國證監會出臺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公司至少應該有2名以上的獨立董事,在審計等委員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該超過三分之二。之后,中國獨立董事隊伍如雨后春筍快速成長,目前已經超過了7000人。固然,這樣一個龐大群體一定會良莠不齊,但出現問題的更大原因是制度架構不合理。它既沒有基于中國的國情,也沒有完整地借鑒先進國家的經驗,于是,很多公司的董事會確實成了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