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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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充分發揮最低工資制度的保障作用,維護非全日制職工的合法權益,提高低收入勞動者收入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以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了我省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標準和適用地區見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執行)。市轄縣以及縣級市經濟發展水平與市區差異較大的,可以執行低一類標準。
二、各市應根據省公布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各地要嚴格執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加強檢查監督,切實保障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附件:廣東省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廣東省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表
類別 / 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元/小時) / 適用地區
一類: 7.5元/小時 廣州
二類: 6.6元/小時 珠海、佛山、東莞、中山
三類: 5.8元/小時 汕頭、惠州、江門
四類: 4.8 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
五類: 4.3 部分縣
以上標準包含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最低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抄送:勞動保障部,省委有關部委辦,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省政協辦公廳,省紀委辦公廳,廣州軍區、南海艦隊、
廣州軍區空軍、省軍區,省法院,省檢察院。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