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假簡歷的后果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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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的張某于2009年6月通過網絡招聘進入某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在工作中,公司對常熟的張某的工作效率及實際工作能力不滿意,在進一步調查后發現,常熟的張某存在向公司提供虛假簡歷的行為。3個月后,該公司以常熟的張某提供虛假簡歷,公司不再設立其所在的崗位為由將常熟的張某辭退,并拒不支付經濟補償。常熟的張某以公司未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為由,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最終,仲裁委駁回了常熟的張某的全部申訴請求。
評析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均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險、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在本案中,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互負如實陳述的義務,任何一方違反上述規定的做法,都將可能給其自身帶來相應的不利后果。體現在本案中,常熟的張某因未對單位如實陳述其個人簡歷,并因此引致雙方糾紛的發生,不得不承受相應的不利后果,喪失了獲取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