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高溫依法享受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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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的受訪者稱,單位宣布過會發高溫費,還有59%受訪者表示沒有。露天工作在外奔波的快遞物流人員,84%拿不到高溫費。從事裝修施工、工廠操作、建筑工地、保安物業等人員拿到高溫費的比例較高。
在38%收到高溫費的受訪者中,33%的受訪者表示高溫費在100元-199元;還有23%的受訪者稱每月高溫費能達到200元以上。不過,有些企業會以其他形式來代替高溫費,比如為他們宿舍安裝空調、提供冷飲和飲料、提供花露水和人丹等防暑降溫藥物。調查顯示,63%的受訪者表示不會向企業索要高溫費,只有37%的受訪者表示會依據相關規定問企業要應得的權益。
那么,依據我國新出臺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勞動者的哪些高溫權益應該得到維護呢?
依據新規,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還有必須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來替代提供這些飲料。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度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的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應該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這個津貼要納入到工資的總額,用人單位也不能以級別編制理由拒絕發放補助。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下無故的、不及時的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尋求司法救濟。
另外,如果勞動者在高溫天氣停工不能停發工資,用人單位應該按照規定來執行,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的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的增加高溫作業環境下的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的室外作業等措施。因為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而在高溫場所工作中暑并被職業病防治部門確定為職業病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高溫作業下的必要的工作條件,甚至強令勞動者在沒有防暑降溫措施或高溫防護條件下冒險作業,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工作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