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直發給包工頭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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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農民工劉某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反映其在2010年10月、11月份期間的工資2300元,公司一直未支付。接到投訴后,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調查時,公司卻辯稱,不存在拖欠工資的問題,公司項目經理和包工頭吳某已結清工資,劉某應向吳某索要工資,與公司沒有關系。
經調查,該公司系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項目經理把工程分包給吳某,吳某又招用了劉某,讓其從事澆灌工作。公司項目經理已把工資直接發放給包工頭吳某。而吳某系自然人,沒有用工資質,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4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該公司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另外,《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第7條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第12條還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的連帶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工作人員說明情況后,該公司支付了劉某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