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連請一個月,難享帶薪年休假
請用微信掃一掃
分享
近日,職工蔡某咨詢:“我母親有病,病的很重,我回家探望,母親的病,時好時壞不穩定,我一時不能離開,就連續請了近一個月的事假。剛回到工作崗位不久,家里又來信說母親的病又重了,由于實在不好意思再請假,我準備利用沒休的帶薪年休假回家看看,可被公司告知請事假累計已超過20天,單位按照規定沒扣工資的,職工不能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請問是這樣嗎?”
法律人士表示,用人單位的說法是對的。國務院發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4條明確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王景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