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辭職時別忘主張一次性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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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蘇省無錫市打工的劉明因工傷得到一次性補償后辭職時,又向單位提出一次性補助金待遇。日前,在當地法院的調解下,原工作單位承諾一次性支付給劉明5.8萬元。
無錫市濱湖區法院此案主審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許多職工發生工傷后,認為從單位拿到一次性補償就與單位再無關系,其實不然,工傷職工在得到一次性補償后,在辭職時仍可向單位主張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
劉明是2005年5月到該公司上班的,與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不料于當年的7月下旬在工作時受傷。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致殘等級為九級。2006年5月,劉明與公司簽訂了工傷處理協議,約定由公司一次性補償工傷補助金和工傷期間工資1.5萬元,劉明繼續在公司工作。2008年1月,劉明向公司提出辭職。辭職時,劉明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公司不同意,劉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支持了劉明的申訴。該公司不服仲裁結論,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公司表示,雙方已就工傷處理達成一次性補償協議,公司也支付了款項,不應再次付款。
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明在公司工作期間受傷已經通過行政程序確認為工傷,劉明理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權利。雙方簽訂的工傷處理協議雖然對劉明的工傷補助金和工傷期間的工資進行補償,但并未包含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可主張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只有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期滿時,方能向用人單位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明確用人單位的責權后,經法院調解,該公司同意再為劉明支付5.8萬元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