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期間哪些情況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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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友問,勞動者在患病期間有哪些情況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政策法規是如何規定的?老蔣咨詢了相關人士,現回復如下:勞動部關于《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第五十條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和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24個月的醫療期。對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