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從簽約到違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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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現在的大學生簽約了還會去違約呢?
中國海洋大學就業指導中心的鞠老師分析認為:
一是現在的畢業生就業壓力大。由于高考擴招,畢業生眾多,現在的招聘已是賣方市場,好工作就相對難找了,很多畢業生就想找一個差不多單位的保底,然后另某高就。二是一種互相攀比的心理作用作怪。很多畢業生看到別人的工作待遇比自己的要好,就去尋找待遇更好的,一旦遇到待遇更好的單位,違約就順理成章了。三是單位違約。有些招聘單位做虛假的宣傳,畢業生去了之后發現單位的宣傳與單位的實際情況相差甚遠,失望之余而導致違約。
雖然如此,但現在的畢業生求職的心態已經趨于成熟。他們在簽約之前也會好好地掂量掂量價格不菲的違約金,也會通過托人打聽,上網查資料等方式來了解單位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濱海職業學院人事處處長張國良老師則說:
人的追求是不一樣的,志向也不一樣,學生違約也不能強求他留下,違約也是可以理解的。我們對大學生違約沒有采取什么防范措施,因為即使你采取了措施你能留下人,你能留下他們的心嗎?說到底這只是一個個人信用的問題。我認為一個人首先要學會做人,才能夠做好事情。
如果你選擇了一個職業,就要愛這個職業,就應當履行對這個職業的責任,不能說違約就違約。你有沒有想過你這樣不負責任離開了,不僅影響到學校的排課情況、教學情況,最重要的是耽誤了學生的學習啊。所以希望學生在擇業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從事,簽約時更要慎重。
專家點評
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肖鵬教授:
大學生違約首先涉及到個人信用問題,如果你想做一個有信用的人,簽約之后你應當履行。所以在大學生簽約之前一定要慎重從事。我們是不提倡違約的。但是如果說你已經簽約了,但是又去違約,這就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關于違約責任,這就要看個案的情況。合同約定的,并且不違背相關的法律法規,那么合同你就要履行。合同規定不合理的部分,你可以要求不予履行。如果你已經簽了就業合同,而且你已經履行了,只是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沒達到,這個時候你又想違約,這不僅要看勞動合同上的規定,而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部分是應當賠償的。
關于用人單位培訓費的賠償問題有兩種情況,一是在用人單位服務了5年以上,那么培訓費可以不用償還;二是在用人單位服務不足5年,那你就要按照每年20%償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的招聘費用,合理的部分可以予以賠償,不合理的部分是沒有必要賠償的,因為這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經驗之談
面對當前嚴峻的就業形勢,作為當代的大學生,天之驕子,該如何去改變這種不利的狀況呢?
海大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的王處長說:
雖然現在發生違約事件還是正常的,但是我們不提倡違約。要想減少違約事件的發生,下面幾點是比較重要的。
一、要在簽協議書之前充分了解自身和用人單位的各種情況,做到心中有數。這樣你才能夠全面地考慮自身和就業市場情況,才不會盲目地簽約,同時也避免了違約事件的發生。
二、無論用人單位還是畢業生都要本著誠信的原則,雙方都要開誠布公,樹立良好的信譽形象。學生不要急于簽約,是慎重。要對單位情況和自身的人生理想進行定位,適合自己再簽約。單位也要盡量地了解學生的情況,考察學生是否適應這份工作。
三、這里面還有一個市場的問題。就業信息到達每一個畢業生的時間是不同的。學生應當廣泛地收取更多的信息,有比較才會有鑒別,這樣你才能夠輕松地找到自己喜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