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關于勞動合同違約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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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違約金支付的條件
《條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的,只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于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資購房的勞動者。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規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作了類似的規定。
二、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如何適用
經濟補償金的補償情形一般情形有: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用工單位經濟性裁員時的經濟補償金、單位存在拖欠工資及少付工資情況時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也有例外情形。
而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同時可能涉及的主要是過失性辭退導致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我認為: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可以相互并存的,這是因為違約金是對勞動單位或個人進行的懲罰,而經濟補償金是單方面的用人單位的補償,與違約金的本質區別;違約金是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一方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額。違約金的支付一般從雙方約定。但由于約定的違約金具有預定的賠償性質,當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違約金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經濟補償金則是法定的,不能隨意更改。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案件。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自主意識表示,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已作出明確、合理的約定,則企業違法或者違約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執行,支付勞動者違約金。
但在實際處理中,一些法院可能會認為,經濟補償金性質屬于法定的違約金,既然支持了法定違約金,就沒有必要在判用人單位支付合同違約金了。我認為這樣對勞動者的保護是不利的。
三、違約金與賠償金如何適用
勞動合同違約金和賠償金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區別:
1、是否寫進合同。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只要合同中寫進了違約金條款,那么一方當事人違約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該條款的約定給付違約金。而賠償金的給付是按照實際造成的程度來進行的,無論合同中有無相應的條款。
2、是否造成實際損失。由于支付違約金的條件是違約方有違約的事實,而不論對方是否存在損失,因而使違約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懲罰的性質。而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條件不僅是勞動者有違約的事實,更重要的判斷依據是要有實際損失,賠償金通常具有補償的性質。
3、數額與實際損失的關系不同。由于違約金是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因而實際發生的損失可能與約定的數額可能不一致,而賠償金是完全根據實際損失的大小來確定的。
4、是否適用等分原則。違約金不與實際損失相聯系,只要約定符合一般的社會標準和勞動者的承受能力。而賠償金是與實際損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給予勞動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約定服務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隨勞動者的服務年限而下降,因此應當逐年遞減。
基于上面的分析,違約金和賠償金不是同一概念,一方違約在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同時,如果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