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班為榮”并不是好的企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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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逼近藍領!“過勞”逼近白領!“過勞”逼近精英!隨著這種現象的日益普遍,在這個炎熱的夏天,有一個幾乎要流行起來的詞語讓人感到一絲寒意——這個詞語就是“過勞死”。
“過勞”至少有兩種害處:對個人對家庭而言,它使人們無暇休閑、照料老人和孩子,同時危及個人健康。對社會而言,在當前勞動力過剩的情況下,超時勞動的泛濫抑制了社會就業的擴大,加劇了失業現象,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諧。
于是,人們對“過勞”現象普遍發出兩種抱怨:一是抱怨法律不彰,建議效仿別國對“過勞死”專門立法干預,如在日本只要證明職工死亡前6個月加班過多,企業就要賠償。二是將板子打向工會,認為工會面對如此大面積的職工“過勞”現象,不能只做“花瓶”旁觀呼吁。各級工會應該切實依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才可以延長勞動時間。”堅決遏制超時勞動。
這樣的訴求和解決思路應該說是正確的。沒有法律層面的保障,職工的權益就會得“軟骨病”,完善各項法律的確是切實保障職工權益的關鍵。不過筆者認為,要真正遏制“過勞”現象,應始于法律臻于文化——在剛性的法律手段之外,亦需對柔性的文化策略予以足夠重視。
“過勞”現象,并不只與法律缺位、競爭激烈、企業倫理滑墜有關,“過勞”亦可視為一種由來已久的普遍文化現象。并非只在中國才有“過勞”者,而且“過勞者”也并非完全出于無奈或被迫。如果有關“過勞死”的調查放在20年前、50年前甚至100年前,其結果或許比現在也差不到哪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