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 不經行政復議也可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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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修改前的《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第19條規定:第53條改為第55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自2011年1月1日起,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