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到深圳求職被要求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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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同學在深圳求職時,通過了深圳一家物流公司的筆試和面試,但該公司人事部門要求求職者除了提供身份證和學歷證書,還必須提供一份由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黃同學的戶口在武昌珞珈山派出所,她便委托在武漢的叔叔黃先生辦好這份證明,并給她寄過去。今年3月9日,黃先生帶著侄女的相關證明,去了武漢工貿職業學院治安所屬的磨山派出所。可這一要求讓磨山派出所的民警也犯了難:轄區居民除了征兵、考公務員和應聘特種工作需要對居民進行政審外,很少有居民要求開具這種“無犯罪記錄證明”。該所民警建議黃先生去侄女戶口所在的珞珈山派出所開具證明。然而,珞珈山派出所也表示,該所只管理黃同學的戶口,對其是否曾經違法犯罪并不清楚,如何開具這份證明?
因深圳那家物流公司要求黃同學提供證明的時間即將到期,無奈之下,黃先生致電本報記者求助。“侄女的很多同學在深圳也碰到類似情況,如何解決這類難題?”他問。當天,記者陪黃先生再次來到磨山派出所。該所民警表示,對于黃同學的特殊情況可以酌情靈活處理。3月10日上午,黃先生終于幫侄女開出了證明。
記者從深圳一家公司了解到,當地的確有一些企業要求求職者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原因是深圳的流動人口多,企業對求職者缺乏了解。
企業要求求職者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是否合理?公安機關有無義務為申請者開具這類證明?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戈仁鋒表示,企業提出這種要求,可能有行業性質的理由,但這種要求明顯不人性化,缺乏可操作性,給應聘者求職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另一個方面,對曾經違法犯罪,但已受法律懲戒,并改過自新的人員也存在歧視。此外,法律并沒有規定公安機關有為應聘普通職業的居民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義務,公安機關可以拒絕這一要求;但從方便群眾的角度出發,公安機關又應重視這一訴求。
戈仁鋒還建議,因提出這一要求的用人單位在外省,求職者若短期內無法開出這類證明,可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自我保證無犯罪記錄,一旦用人單位發現有隱瞞案底,可立即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