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說法:“哺乳假”算強制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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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來信:我公司一名年滿24周歲的女職工于2012年伊始就一直請長病假,8月24日剖腹產生育了第一胎后,開始正常休產假。公司批準了包含98天產假、15天難產假、30天晚育假,共計143天的假期。該職工在產假還未結束之際,又以個人原因(無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學證明)向公司提出產假結束后休哺乳假的請求。
我們撥打12333咨詢,告知只要沒有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學證明,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情況決定是否給予哺乳假。我們又查閱到上海市勞動局的文件——關于《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滬勞保發「90」109號)——中第六條第三段解釋,請長病假女職工不享受產前假和哺乳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請問上述兩種官方解釋哪種處理方式更為合理?
專家回復:貴公司可以不批準該女職工的哺乳假。
“12333”咨詢電話依據的是《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后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哺乳假。根據該文件,員工是因個人原因提出休哺乳假,并非患有產后嚴重影響母嬰健康的疾病,且無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故對于該哺乳假公司可以不予批準。
根據《關于<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說法,長病假女員工不享受產前假和哺乳假。一般來說,連續6個月休病假的為長病假。如果女員工產前已經休病假滿半年的,企業可以不給其享受哺乳假。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是2007年上海人大發的文件,《關于<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則是1990年上海勞動部門做出的解釋,無論從級別上以及時效上都是前者較為適用。
綜上,對于這位女員工的請假申請,貴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批準,法律上無強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