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車求職”勞動關系被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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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張某從2004年起一直以“帶車求職”的方式為深圳某咨詢公司提供接送員工服務,現因深圳某咨詢公司終止與張某的合作,張某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認定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與被告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記者昨天從羅湖法院獲悉,該院審理后認為,司機張某與被告深圳某咨詢公司之間不屬勞動關系,依法駁回了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深圳某咨詢公司是成立于2004年的一家外資企業,成立之初,張某便以“帶車求職”的方式為該公司服務。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張某自帶本人所有的小汽車為公司員工提供上班及外出時的接送服務,公司每月通過其員工個人賬戶向張某支付人民幣6000元,并支付車輛油費、停車費、路橋費等費用,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由張某自行承擔。
2012年2月,張某向公司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拒絕。2012年9月開始,深圳某咨詢公司終止了與張某的合作,雙方發生爭議。張某申請仲裁,要求與該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工資。
羅湖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公司司機,根據常理,司機崗位應當是勞動者提供駕駛技能及相應勞動力,公司提供車輛。而本案中,被告駕駛的車輛為其個人購買,并由其個人負擔車輛的保險、維修費用,從生產資料的提供義務人上看,原告與被告之間法律關系顯然不應屬勞動關系。法院依法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