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明確“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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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修改內容看,此前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取消上下班工傷的內容最終未獲國務院認可。不僅如此,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還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總體上講,這次對《工傷保險條例》的修改,堅持了以人為本的理念,體現了對職工權利的高度尊重,通過擴大工傷保險適用范圍和職工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以及簡化程序、提高補助金標準,讓更多的職工以更快的速度、更高的標準獲得工傷賠償和補助,使他們的生活更有保障,體現了社會的公平和進步。但依據目前消息判斷,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實施過程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并沒有得到很好地解決,即對“上下班途中”如何解釋和認定。
現行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來,對于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不過,條例中存在的明顯缺陷也是工傷職工長期以來揮之不去的夢魘,成為工傷職工依法維權的嚴重障礙,這其中就包括對條例中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如何理解和認定問題。
現行條例中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由于條例并未對“上下班途中”這個重要概念進行明確界定,致使用工企業、勞動部門以及司法部門在理解上彼此分歧嚴重,缺乏統一的解釋,結果使不少受傷害職工因為相關單位的理解不一而難以認定為工傷,獲得賠償或補助。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雖然將單一的機動車事故傷害擴大到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認定范圍大大擴充,但它們依然共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在上下班途中”。這意味著,如果修改后的條例不能清晰、明確地界定“上下班途中”這個概念,使其有一個統一完整、科學合理的內涵和標準,那么,擴大后的工傷認定范圍再大,可能也難以真正落實到具體的工傷認定活動中,受傷職工依然無法從中受益。
隨著現代城市中職工途中距離越來越遠,交通形勢也越來越復雜,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工傷事故很可能呈日益增多的趨勢,在全部工傷事故中將占越來越大的比例。“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也將影響越來越多的職工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講,條例不應將這個作為部分工傷認定前提的重要概念交由低層次的規范性文件來界定,而應由工傷保險條例自身進行解釋和說明。一方面是因為規范性文件效力層次過低將影響其執行力度和實施效果,另一方面是因為具體解釋者的理解可能出現與立法者原意不符的情況,不能正確完整地反映立法意圖,最終影響條例的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