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社保要日罰萬分之五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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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一些企業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未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或者失業保險,今后類似行為將會被處以罰款。此次《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企業和城鎮個體勞動者不按規定期限足額繳納養老保險的,自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 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后明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被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將被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另外, 根據修改后的《福建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第十九條,技術監督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在監督商品質量和辦案時,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可按有關規定暫行封存、扣押本條例第十條所列商品,直至查封違法者的生產經營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