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薪酬的個稅籌劃
請用微信掃一掃
分享
摘 要:員工薪酬對規范企業與員工、員工與員工間的利益關系,對穩定企業核心骨干隊伍和建立高素質的、結構合理的專業化隊伍有重要的作用。在員工薪酬確定的情況下,企業如何發放才使員工得到激勵,同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最少。本文將對員工薪酬的發放及個人所得稅進行籌劃分析。
關鍵詞:員工 薪酬 個稅 籌劃
員工薪酬是規范企業與員工、員工與員工間的利益關系,對穩定企業核心骨干隊伍和建立高素質的、結構合理的專業化隊伍以及滿足企業持續發展需要有重要作用。那么,在員工薪酬確定的情況下,企業如何發放才能使薪酬的激勵作用得到很好的體現,同時員工得到的實際薪酬最高呢?也就是說,企業如何發放才使員工的心理得到激勵,同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最少呢?以下將對員工薪酬的發放及個人所得稅進行籌劃分析。
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主要稅收政策
(一)基本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至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廣西區規定,由單位在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的防洪保安費、教育費附加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一次性獎金的納稅規定
《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計稅辦法如下: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年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當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如果不考慮速算扣除數的影響,一次性獎金實質是按照12個月平均后的月獎金適用9級全額累進稅率。
員工薪酬發放籌劃分析(以某企業的薪酬制度為例)
某企業《薪酬制度》規定,員工薪酬=職務薪金+年終績效薪金
企業員工全年的月薪之和按職務或從事的崗位不同,分別占員工薪酬的40%~80%.見下表:
序號
職級
技術職務
員工全年月薪占員工薪酬的比例
1
總經理
資深專家
40%
2
副總經理、經理助理
高級專家
50%
3
部門經理
專家、主任工程師、正高、
副主任級高工
60%
4
主管、副主管、主辦、副主辦
主管級高工、副主管級高工、博士、
主辦級工程師、副主辦級工程師、碩士
70%
5
一般員工
一般員工
80%
根據《薪酬制度》,如何發放員工的月薪及績效薪金才是合理的,即員工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和稅最低呢?下面進行舉例說明。
(一)某一般員工2008年收入為22000元,預計2009年全年收入為25000元。2009年每月代扣的養老保險為146.4元,失業保險為18.3元、醫療保險36.6元,住房公積金為274.5元、教育費用附加為18.3元,代扣額合計為494.1元。
按照《薪酬制度》的規定,此員工的月薪應為22000÷12×80%=1667元,年終績效工資為5000元。此員工全年應繳納的所得稅為:
1.每月應扣個人所得稅:因每月的1667元減去可扣除的養老保險等494.1元后小于2000元,所以,每月不用扣個人所得稅。
2.年終績效工資應扣個人所得稅:
5000-[2000-(1667-494.1)]=4173
4173÷12=348
348<500,因此,稅率為5%
{5000-[2000-(1667-494.1)]} ×5%=209(元)
此員工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合計為209元。
根據以上分析,按《薪酬制度》的規定,此員工每月發放80%屬于比效合理的。
(二)某員工2008年收入為29000元,預計2009年全年收入為34000元。2009年每月代扣的養老保險為193.6元,失業保險為24.2元、醫療保險48.4元,住房公積金為363元、教育費用附加為24.2元,代扣額合計為653.4元。
1.按照《薪酬制度》的規定,此員工的月薪應為34000÷12×80%=2267元,年終績效工資為6800元。此員工全年應繳納的所得稅為:
(1)每月應扣個人所得稅:因每月的2267元減去可扣除的養老保險等653.4元后小于2000元,所以,每月不用扣個人所得稅。
(2)年終績效工資應扣個人所得稅:
6800-[2000-(2267-653.4)]=6413
6413÷12=534
534>500,因此,稅率為10%
{6800-[2000-(2267-653.4)]}×10%-25=616
此員工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合計為616元。
2.根據以上分析,我們能否調整一下月薪,使該員工的績效工資的納稅稅率為5%呢?要使該員工的績效工資的納稅稅率為5%,即須績效工資的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000元。如果該員工的月薪為2309元,該職工的績效工資為6290元,應扣個人所得稅為:
6290-[2000-(2309-653.4)]=5946
5946÷12=496
496﹤500,因此,稅率為5%
{6290-[2000-(2309-653.4)]}×5%=297
按此辦法計算,此員工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合計為297元。
3.通過以上分析,該員工每月多發42元(2309-2267=42),則全年可少繳個人所得稅319元(616-297=319)。每月發2309元,12個月為27708元,占全年工資的81.5%,基本符合《薪酬制度》規定的80%的原則。
通過以上例子,我們可以發現,為了符合《薪酬制度》的規定,達到薪酬的激勵作用,同時減少員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企業在發放員工月薪時,盡量使員工的績效年薪低于稅率的臨界點,即:一般員工或主管的績效年薪如為6000元~10000元的,則盡量調整月薪,使得績效年薪剛好低于6000元;主管或部門經理的績效年薪為24000元~30000元的,則盡量調整月薪,使得績效年薪剛好低于24000元;部門經理及副總經理的績效年薪為60000元~70000元的,則盡量調整月薪,使得績效年薪剛好低于60000元。
總之,員工的薪酬發放與個人所得稅緊密相關,企業應在保證薪酬作用的同時,努力減少職工應扣個人所得稅,使員工得到最大的實惠。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