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繼續在企業上班,與企業間是否還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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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繼續在企業上班,與企業間是否還存在勞動關系?如果被辭退,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日前,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審結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對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一退休工人索要經濟補償和加班工資的訴請被駁回。
何某出生于解放前,2004年何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在原單位辦理了退休手續,之后又找了一份工作,新單位每月也支付何某費用。2006年底,由于新單位通知何某不要再來上班,雙方產生爭議。何某于2007年3月曾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因對仲裁裁決不服,何某向法院起訴。
何某認為,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經濟補償,另外還應支付2004年至2006年底的加班費,他要求企業支付30400元經濟補償金和32900元的加班工資。企業則認為,雙方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何某的請求沒有依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結束其勞動法律關系的終止年齡。勞動者達到了退休年齡,即使其仍然具有勞動能力,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后,只能作為民事雇傭關系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因此何某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沒有依據。對于何某主張的加班費,由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也無加班工資的約定,故不存在支付加班費的問題。法院遂判決駁回何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有觀點認為,退休工人從原單位退休后,有權繼續向其他企業提供有償勞動,即所謂“發揮余熱”,其與所服務企業建立的應該是勞動關系。但是,根據有關法規,勞動者達到一定年齡后 “應該”退休。退休制度建立的本意是考慮勞動者年老后在身體健康、勞動技能等方面都會有所下降,發生勞動風險的機會相對上升,已不適合繼續從事勞動。因此,雖然勞動者退休后仍能發揮余熱,但已不具備勞動法上的“勞動者”資格。因此,企業使用退休工人的,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