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能否折成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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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膠州市某家用紡織品制造有限公司工作的杜某因故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盡管單位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給了杜某經濟補償,但杜某認為她在沒有享受今年帶薪年休假的情況下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而單位認為解除合同之前未安排休假是杜某自己的責任,單位不會再支付額外的補償。協商不成,杜某遂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經勞動保障部門調查,杜某反映的問題基本屬實。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如果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按照此規定,杜某在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時尚未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可以折算成工資。杜某累計工作時間已滿2年,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可享受5天。今年6月23日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時,杜某已在該單位工作了173天,未享受一天年假,而杜某在該單位時的日工資為160.05元。按照上述標準,她應得到的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為:[(173÷365)×5]×160.05元×300%=960.3元(注:(173÷365)×5≈2.37天,0.37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該報酬,所以只取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