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員工嚴重違紀就可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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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嚴重違紀就可解雇
小劉是某房地產公司的業務代表,業績非常突出,待遇非常優厚,公司非常器重,起初小劉還兢兢業業,踏踏實實的工作,后來隨著業務越做越好人就逐漸恃績驕縱起來,常常在辦公室高談闊論,影響其他同事做事,為此,公司領導曾經委婉建議小劉稍加收斂,培養團隊精神,但小劉一向是“虛心接受,堅決不改”,仍然我行我素,隨著其它員工越來越多的投訴,公司領導也越來越不滿。
一天上午,小劉竟然當著其它同事的面對一位年輕的女同事出言不敬,頗有挑逗之意,女同事不堪羞辱,伏在辦公桌上哭了起來,小劉不顧周圍幾位男同事的怒目,言語竟然更加放肆,一位男同事實在看不過去,出口指責小劉,警告他尊重他人人格,不要素質太差,小劉聽了勃然大怒,沖過去一只手一把扯住那位男同事的頭發,另一只手握緊了拳頭搗向其肚子,幸虧其它同事及時將小劉用力拉開,那位男同事才沒有受傷,小劉被拉開后仍不覺得泄氣,突然轉身抓起那位男同事放在辦公桌上的業務合同一把撕爛。
盡管由于公司補救及時,沒有因合同撕毀而造成太大損失,但此事在員工中間已產生了惡劣影響,公司也忍無可忍,鑒于小劉的行為嚴重違犯公司的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因此公司作出了解除與小劉的勞動合同的決定并當面通知了小劉。沒想到一個月以后小劉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了勞動仲裁庭,要求裁決撤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雙方勞動關系,并賠償自解除勞動合同至恢復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損失。庭審中小劉認為公司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未通知工會更未征求工會的意見,屬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公司則認為小劉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滋事打人且撕毀公司業務合同,嚴重違犯公司的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公司依規章制度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依據充分。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公司作出解除與小劉的勞動合同的決定,事實清楚,依據充分,只是未依法事先通知工會或職工代表,屬程序不當,應予補正,但僅此并不足以導致撤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故裁決對小劉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小劉不服,訴諸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司作出解除與小劉的勞動合同的決定,雖然事實清楚,依據充分,但未依法事先通知工會或職工代表,程序不當,應屬無效,判決支持了小劉的訴訟請求。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為了保護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法律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都作了明確規定,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要兼顧這二方面要件,缺一不可。如果僅僅重實體、輕程序,則會導致用人單位雖然實體上依據充分,但由于程序違法而不得不承受不利的后果。
根據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依工會法的規定,事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或職工代表。未經上述程序,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行為無效”,意即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實體要件充分,但未事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或職工代表,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將被勞動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撤銷。
本案中小劉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滋事打人且撕毀公司業務合同,嚴重違犯公司的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某房地產公司據此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實體上依據充分,但正是欠缺了上述程序要件,而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法院也因此支持了小劉的訴訟請求。
勞動法專家提示: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或職工代表,避免因欠缺程序而導致解除合同行為無效。按程序解除勞動合同,不僅可以確保單位權利的正確行使,更重要的是能取信于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