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試用期工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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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規條文對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條規定實際僅僅是對試用期工資的規定,沒有強制試用期后應該是多少,千萬不要誤讀。這里舉兩個例子來幫助大家理解。
1.企業與員工約定試用期工資,但未約定轉正后的工資額,該試用期工資未低于當地最低標準,能否據此推算轉正后工資?
2.企業與員工約定試用期工資,且約定轉正后的工資,但試用期工資低于轉正后工資的80%,能否要求補足?
對于情況1,只要企業給出的試用期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標準,該約定就未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有效。對于非本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后工資標準,雙方應重新簽合同約定,與本合同無關系。所以不能以此工資來推算試用后的工資應該是多少,即(轉正工資=試用工資÷80%)在此種情況下不成立,試用后工資多少此時尚不屬于合同與法律保護范圍。但在試用期結束后你可以要求企業明確工資并重新簽訂合同,如企業拒簽合同,可以發起勞動仲裁。
對于情況2,如果企業與員工約定了轉正后的工資,合同生效,本合同中包含了轉正后工資的約定,而(試用工資=轉正工資X80%)又屬于法律對合同的強制規定,如試用工資低于該標準,企業屬違反法律規定,試用期工資的條款為無效條款,員工可以要求企業按法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