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員工試用期被辭退了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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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小張的困惑:
我在北京,公司給員工發快遞,告知此員工:因為其10月入職,經過一個月的試工期,覺得她不合適,不準備和她簽勞動合同了。但這個職工在公司工作已經三個月了,按照道理已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公司的意思就是我不想用你了,還不想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勞動法不是說試工期辭退不用支付補償金嘛!現在這個職工在歇病假,有假條并已向公司用電話,短信的形式告假,公司領導也同意了。12月的工資沒有給這名員工,更別提辭退補償金了。請問專家:在已辭退的員工不辦交接手續的情況下,公司是不是還是要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員工工資,如果員工去仲栽,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是否公司還要承擔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急盼專家指點。謝謝。
[阿克答復:]
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你有個觀點是錯誤的:員工在公司工作已經三個月,簽訂了勞動合同,怎么會是事實勞動關系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才叫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用工過程中很多事是一碼歸一碼的,不能混為一談。你的問題里首先是一個拖欠工資的問題。你認為這個員工已工作了三個月,12月因為員工休病假,所以單位沒有給員工工資。這是單位的錯誤做法。
員工有病,通過有效途徑通知單位的,應該算休病假,剛入職的員工病假工資為60%,勞動合同或企業規章高于60%的按合同或規章處理,不能不發工資。這與交接不交接沒有關系。何況員工請病假,單位是同意的,其他同事也知道。
也許是因為這個員工病假時間太長,讓單位產生了懷疑。所以單位不準備繼續聘用這個員工。由于問題里沒有說清出這個過程,我也只能推測一下。到底是在約定的試用期內公司發的快遞還是試用期過后發的也已在問題中無法看清。
如果是在試用期內發的,那單位有權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但是法律并非讓單位可以隨意解除,而是要求單位能夠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你們認為單位的解除是沒有道理的,可以針對這點向勞動仲裁申請仲裁。
如果在試用期過后發的,那單位就已錯過了試用期的特權,不能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員工了。這樣的解除是不合法的,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也可以要求給予代通金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