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職業病診斷要求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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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診斷難問題,有望在今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實施后破解。該法明確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衛生部監督局局長蘇志說,該法在職業病方面的修訂思路主要是方便勞動者、簡化程序、制度設置向保護勞動者權益傾斜。
修改后的法律還特別給予診斷鑒定機構一個權力——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診斷鑒定機構一方面可進行工作場所調查,另一方面可根據相關監管部門提供的情況,由診斷鑒定機構做出鑒定結論。
對于用人單位惡意利用訴訟程序,新法明確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等有爭議的,可以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