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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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分類注意事項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管轄1、根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地方勞動仲裁委只受理本埠在本勞動仲裁管轄范圍內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糾紛和外埠在本勞動仲裁管轄范圍內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糾紛。
2、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3、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4、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5、對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或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和委托人1、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2、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3、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4、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5、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6、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勞動爭議糾紛仲裁的受理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請。對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有可能不受理未經過仲裁裁決或者沒有拿到仲裁辦不予受理通知書的勞動糾紛案件。
2、在決定受理仲裁申請和開庭之間存在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和被申請人遞交答辯狀這兩個程序,在此期間被申請人可以行使答辯的權利。如果被申請人未在期間進行答辯的,也可以在仲裁開庭時口頭答辯。
3、仲裁委員會應該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發現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當事人如何申請延期開庭勞動爭議糾紛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勞動仲裁案件的反申請/勞動訴訟案件被告的反訴1、在勞動爭議仲裁期間,被申請人可以在勞動仲裁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
2、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于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4、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一審中被告否能夠提出反訴,存在爭議,筆者認為一審被告有權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起反訴。
勞動爭議糾紛仲裁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勞動爭議糾紛仲裁的審理期限1、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2、由于近年來勞動仲裁案件較多,仲裁員人手不足等問題,導致經常會出現超出審判期限的情形。勞動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這種情況的案件仍有可能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中止審理因出現案件處理依據不明確而請示有關機構,或者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司法鑒定結論,公告送達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審理的客觀情形,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勞動仲裁庭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中止審理的客觀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先予執行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對一定范圍內的給付之訴,在作出判決之前,裁定一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并立即執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特殊性程序制度。實踐當中經常會出現一些案情比較復雜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譬如既有拖欠工資又有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爭議,由于一些勞動爭議調查周期比較長,如果要求所有的事實調查清楚可能會危及勞動者的生存所需,在拖欠勞動報酬事實清楚的前提下,仲裁可以先行裁決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報酬,這樣就緩解了勞動者的燃眉之急,有利于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勞動糾紛案件中有一大部分是工資、醫療費糾紛,而這類案件具有特定的內容,以別于普通的勞動糾紛案件 ,需要仲裁機關從速、從快解決,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先予執行制度,是保障當事人實體權利實現的另一種措施。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勞動爭議糾紛仲裁的一裁終局“一裁終局”制度是勞動爭議經仲裁庭裁決后即行終結的制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最大的一個變化是對勞動爭議糾紛仲裁案件實行了“一裁終局”制度,即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對用人單位是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2、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仍然有權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不能就同一個事件另行仲裁,但是,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分別作出裁決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均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效力1、一裁終局的情形下,仲裁裁決書一經作出即生效。
2、非一裁終局的情況下,當事人自收到仲裁裁決書起超過十五日不提起訴訟的,該裁決書才發生效力。
3、對于生效的裁決書,如果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因此,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先予執行的范圍和條件先予執行的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勞動仲裁法律風險提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范圍內申請勞動仲裁,如果過了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申請,合法權利將難以得到保障。
典型案例一:
追討欠薪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嗎
【勞動者咨詢】編輯同志:
我與某商場終止勞動關系時,商場以經濟效益差為由,少付我兩個月的工資3200元,并沒有出具欠條。因多次催討未果,我一氣之下起訴至法院。開庭審理時,商場負責人答辯稱,欠薪3200元屬實,但本案屬于勞動爭議,法院不得直接受理,應首先經過勞動仲裁。請問,追討欠薪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嗎?讀者萬美婷
萬美婷讀者: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應當首先經過勞動仲裁方可啟動民事訴訟程序,但國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也規定了法定的除外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據此規定可知,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事實明確,勞動者要求償付欠薪的訴訟請求又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民事糾紛案徑行受理。此規定為勞動者討薪開通了便捷的法律通道,節約了勞動者維權的成本,體現了法律對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的關懷。從來信看,雖然商場作為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未向你出具工資欠條,但通過審理已查明,商場對拖欠你的工資3200元并無異議,欠薪事實明確,且你們之間并不涉及勞動關系的其他爭議,故你未經勞動仲裁即向法院起訴要求商場直接償付被拖欠的工資,于法有據。轉自《檢察日報》
典型案例二:
勞動仲裁委作出的先予執行裁決,不得向法院起訴
作者:張寶華日期:2011年09月19日
勞動仲裁委作出的先予執行裁決,不得向法院起訴。
2011年上半年,劉某同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并在工作時墜落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劉某后向淮安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工傷待遇爭議,并在同時提出先予執行申請。
同年6月份淮安某區勞動仲裁委對劉某的部份工資,醫療費作出移送某區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的裁決。
某公司收到此裁決書后不服,向淮安市某區法院提起訴訟,我們作為劉某的委托代理律人后,依法參加了法院的訴訟。我們向某區人民法院提出: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應該受理此案。理由是:因其屬于最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之規定之情形,顯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
經過庭審,對部份事實的查證和法律適用等法庭的交鋒,最后淮安某區法院采納了我們的意見,對某公司的訴訟作出了駁回起訴的裁定。
某公司在收到裁定后,表示不服又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過中院的庭審,某公司最后撤回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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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師簡介:沈斌倜,女,著名勞動法律師,點睛律師學院勞動法高級培訓師,中國影響性訴訟特約觀察員,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廈門大學法律碩士,北京勞動法專家。沈斌倜律師專業從事勞資糾紛法律研究,專注于勞動爭議案件的解決及勞動法培訓、擔任勞動法專項顧問。執業地址:北京市東直門南大街甲3號居然大廈18樓;電子郵件:shenbinti@yahoo.com.cn 業務電話:(+86)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動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北京沈斌倜勞動法律師地址:北京市東直門南大街甲3號居然大廈18樓中聞律師事務所;電子郵件:shenbinti@yahoo.com.cn 業務電話:(+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動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本文所涉及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七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