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出差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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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迪是一家上海化裝品公司的市場總監助理,平時常穿梭于華東地區的各個城市之間作當地的市場調研工作。今年1月,王迪作為公司代表前往山東濟南參加周五的一個業內會議,并做簡短發言,獲得好評。和業內同行的交流令王迪頗為盡興,加之下周一將與當地的市場部門商議新的市場開拓計劃,于是王迪選擇在濟南度周末,沒有回家。誰知,到了月底結算工資時,王迪覺得加班費沒有想象中的多。去人事部一問,才知道公司并沒有將他周末出差的日期計算為加班。人事經理覺得,公司出差有出差津貼,所以沒有必要再給加班費了。王強則堅持自己出差是公司指派的,應該按照規定有2倍的加班費才對,雙方爭執不下。
解析
周末出差是市場、銷售等工作的家常便飯,周末出差是否要給予加班費,應該從加班費的本質來看。
加班費是員工在用工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于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從加班費的定義中可以得知,要得到加班費需要同時得滿足三個條件:
(一)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同意;
(二)在標準工時外延長時間;
(三)延長的時間必須是在工作。
如果王迪在濟南出差的那個周末是按照公司的意思在正常工作的,那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應該屬于加班。不過根據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該先安排1對1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才應該按照2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人事部門按照這個順序來執行。不少用人單位規定,加班在三個月內可以申請調休,如果沒有申請調休再計發加班費,這種制度是不錯的。
可是實際上,王迪留在濟南并沒有工作,也享受了休息日,只不過休息的地點從他自己的家換到了出差地濟南。即使王迪覺得沒在自己家休息不踏實,恐怕也難以改變這兩天的性質。所以,人事部門沒有發放這兩天的加班費,確實沒有做錯。
實際上,出差員工在休息日是否工作用人單位不容易檢查,員工也不容易證明。通常用人單位會有出差津貼之類的補助,以補償員工出差所做出的一點犧牲,如犧牲與家人團聚的機會等。那出差津貼是不是能代替加班費呢?顯然還不能,因為出差津貼往往是按照出差日期按天計算的,體現不了休息日與工作日的區別